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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死亡、宣告死亡的;

  (十)身患重大疾病的【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个人社保】;

  (十一)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十二)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十三)支付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一)、(七)、(八)、(十)、(十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及配偶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不办理现金提取,只能用于冲还贷款本金的提取或委托扣除月还贷款金额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