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车船税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挂车办理申报纳税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对前三个年度中有未在合肥市区办理交强险的车辆请提供在外省、市及四县一市办理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或者在外省市及四县一市缴纳的车船税完税凭证。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车主身份证件;其中,购置新车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