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甘肃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筹资标准通知

  一、参保范围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预缴办法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所属乡镇(社区)预缴2017年度个人缴费。从2017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预缴下年度个人缴费。

  三、筹资标准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普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90元,市县财政补助30元。

  (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民政局负责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50元;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个人缴费105元,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45元。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县残联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

  (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费100元,由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50元。

  (五)各类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

  四、住院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为55%。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检查确诊,县社保中心登记认定,对确诊为高血压(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药性结核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病、慢性肺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癫痫、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性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等20类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报销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广大城镇居民朋友,我们殷切地希望你们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