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调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通知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装修(装饰)住房
装修(装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住房实际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同时,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装修(装饰)总价,不超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提取所需资料为:
1、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人工、建材发票或收据)。
(二)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一年还款本息,同时不得超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四)调整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一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即:公积金贷款可按总房价的80%申请。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快结余资金释放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提应收和预提应付款项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对结余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要主动与受托商业银行协调沟通,科学合理的确定沉淀资金的存储方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同时,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根据我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