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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为: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计算公式为:

  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1+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其中: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

  -1)×100%

  PW: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P‘W’: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

  二、每年12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三、本办法从本通知印发之日实施,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