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47号
各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社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第一条规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现就贯彻落实自治区本级政府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单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4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公布的重点产业园区名单为准(详见附件1)。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申报2018年5月至12月自治区本级政府补贴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2019年1月至4月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一)企业申报
由企业在2018年12月10日前,填写《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贴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补贴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2),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凭证或财政专用收款收据(以上原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等材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如企业缴费凭证遗失的,可提请自治区社保局核准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并在《补贴申报审核表》加盖公章确认后,再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审核
园区管委会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须于2018年12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确认企业是否属于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并在《补贴申报审核表》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到申报材料后须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审核汇总完成后,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四)财政部门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申请后,须及时完成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财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至工业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办理时限
财政补贴资金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已通过审核的企业。
四、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名称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园区名称为准。
五、非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申报参保地补贴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