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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0857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18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6560元。因此,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2714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工资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

  二、缴存比例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50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38元(单位、个人合计)。

  四、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五、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单位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2、核定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3、核对单位账款。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

  (二)各单位专管员要携带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管员身份证、《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单位基础信息表》(表格均采用报盘方式,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潜江市章华南路48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核定,后缴存”的工作机制,因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未核定缴存基数先自行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原路退回其缴存资金。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