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标准为总房款的20%。
二、在缴存地无住房(含曾有住房已注销)可办理租房提取。
三、夫妻双方在株洲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购、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购买一手住房房款已付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为总房款的70%。
五、无住房(含曾有住房已注销)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株金管[2015]16号)》操作细则
以下内容对应16号文件逐条解读:
第一条、购房提取首付标准全部调整为20%。
第二条、在缴存地曾有住房已注销,现无住房的,等同无房户办理租房提取。
第三条、45万调整为50万元,要求夫妻双方都在株洲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首次购、建住房。
第四条、购买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销售的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房款已付清的,最高贷款比例由50%调整为70%。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3年以内,可不评估。
第五条、无房户标准调整:在购房地及缴存地现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本地及异地)。不再审查曾经是否有房;是否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购建房、大修、还贷提取记录。
执行时间操作以系统录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