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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经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濮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第四条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伪造各类合同、票据、缴存证明等资料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工资流水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机构。

  (四)虚构劳动并关系或出具虚假材料协助个人开户,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五)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六)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表、考勤表、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七)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八)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九)捏造虚假住房交易取得相关票证,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票证等要件资料或参与捏造虚假住房交易取得相关票证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二)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自主缴存人。

  (三)经查实属上条五、六、七、八情形中申请人的缴存人。

  (四)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缴存人。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人。

  第三章惩戒程序

  第七条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

  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公积金中心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冻结期内,被冻结账户不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确有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公积金中心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评估机构和缴存人实施业务禁入;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对该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辩,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从诚信黑名单中删除。

  (五)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或市级有关网络、媒体、报纸进行公开发布,不定期更新。

  第四章惩戒办法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掌握确切证据或获知权威发布的信息,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单位或职工,可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九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5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入。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1年以上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一条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自主缴存人,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将责令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五章黑名单解除

  第十三条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单位黑名单中取消。

  第十四条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