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意见
一、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压力,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情况下,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所产生的利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三、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控制贴息贷款规模。当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即个贷使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5%(不含)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贴息贷款机制,也可以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当个贷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不含)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贴息贷款转回机制,根据资金情况分批将未结清的贴息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托银行享有贴息贷款的全部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贴息贷款余额转回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五、年度贴息额度由公积金中心于每年初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七、公积金中心启动贴息贷款机制后,应引导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不愿办理贴息贷款的则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
八、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九、贴息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十、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四)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十一、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十二、贴息金额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十三、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计算采用贴息贷款余额累计积数法,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每笔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计积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0。
(二)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贴息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贴息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
(三)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四)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五)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十四、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十五、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已贴息款项;
(二)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6期以上(含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期间的已贴息款项;
(四)借款人2年内累计9期以上(含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未还款当期的已贴息款项;
(五)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七)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贴息贷款发放后,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
十六、贴息资金按月结算支付。公积金中心应逐月审核受托银行报送的贴息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至受托银行指定的账户。
十七、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对贴息贷款的信息进行登记,对办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已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八、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十九、公积金中心应将受托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二十、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将贴息贷款余额批量或单笔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二十一、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本办法与受托银行协商后,根据资金供求状况转为贴息贷款。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