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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18〕7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简化提取资料,同时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正常秩序,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购买自住住房时,如前一顺序人(主贷人、第一顺序购房人等)属无业或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无业证明或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时,申请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由职工本人办理。如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仅可委托其配偶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