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18〕5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50元。
二、根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下限标准不得低于168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此通知做好2018—2019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