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扬州市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扬人社[2018]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二、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同步调整。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