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扬人社〔2018〕1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自2018年6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扬州市邗江区、扬州市江都区),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扬州市本级),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5月31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可以停止下调。
四、各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落实,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切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
五、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可结合地方情况参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