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9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不含双城区)、大庆市区、大庆石油管理局调整为1344元/月。
(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含北林区)、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区,绥芬河市、海伦市、拜泉县、青冈县调整为1160元/月。
(三)黑河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市双城区,及其他县(市)调整为1015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