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参保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户籍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市、县(市)经办机构办理《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接收函》,至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外省(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

  跨省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省内转出(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金。

  转入本市的失业人员依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划转的费用,依照第二章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转出地核发为准,失业保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参阅: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2、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