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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旧政策对比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6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执行的《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6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现将《规定》与原政策不同之处说明如下:

  一、建房提取

  《规定》第六条(四)、(五)细化了建房提取,分为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两类。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原政策需提供的购买材料收据现改为工程预(决)算书,提取的金额根据工程预(决)算书确定。

  二、还贷提取

  (一)原政策并未规定已偿还贷款提取时限,《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在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

  (二)原政策还贷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还款(包括提前还款)金额,《规定》第七条规定,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

  (三)原政策规定提前还贷提取应提供还款凭证,《规定》第七条规定,可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

  三、租房提取

  (一)原政策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收入总额的15%部分可每年提取一次用于支付房租。《规定》第九条规定,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收入总额15%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二)原政策租房提取应提供缴半年以上的租金收据,《规定》第九条规定,租房提取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

  四、明确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额度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五、增加特殊病症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范围

  原政策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第十四条将提取范围增加为双方父母。

  六、提取办理时限

  原政策职工有异议的或职工异地购房的管理中心应在5-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规定》第十八规定,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七、新增提取复议规定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八、新增骗取、套取处理规定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

  (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2012年12月6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执行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7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现将《规定》与原政策不同之处说明如下:

  一、贷款额度的测算

  原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或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所交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计算。《规定》第八条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测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历史缴存公积金金额+贷款申请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缴存公积金)×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贷款受理时限

  原政策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新增逾期扣收规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四、新增恶意骗贷处理规定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