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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10月25日起执行

  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政策调整

  (一)由现执行允许“患重大疾病提取”,调整为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二)由现执行“大修不予贷款”,调整为大修予以贷款。

  (三)由现执行“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允许其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调整为不允许借款。

  二、业务规范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受理贷款时需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三)申请借款职工月工资收入统一按照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还款方式;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六)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时,须持购买商品住房发票;

  (七)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不再提供子女户口本;

  (八)离退休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封存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借款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除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还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三、执行时间

  上述使用政策调整及业务规范事项,自2019年10月25日起执行。

  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005

  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05

  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16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