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韶关市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