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人社规【2018】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措施,开展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宣传、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工伤预防费纳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成立由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市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展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定期召开部门协调联席工作会议。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工作;会同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统筹考虑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对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费绩效评估及项目验收工作;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体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社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工伤预防项目费用工作;受市人社部门委托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核和结算、支付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确保相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要求和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宣传、培训工作;指导项目实施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治相关培训教材和资料;协助提供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监测的相关情况和数据。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指导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资料;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高危领域、行业、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六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第七条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或两年的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或行业,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或行业,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本市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组织实施。
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第九条实施工伤预防服务项目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具有开展预防项目的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3、具有独立财务资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开具宣传、培训等服务类发票;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市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条件,选定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市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实施方式、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由市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协议确定实施机构
(三)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实施机构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等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等培训教育。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应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利用新媒体、高科技传媒、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实效。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微电影、微电视、微动漫等多种现代影视宣传方式,与传统印制工伤保险宣传画、标语、图册、用品等相结合,大张旗鼓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知识宣传培训,树立人人注重安全、人人参与工伤预防、人人了解工伤预防的氛围。围绕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培训,利用大中型企业优势开展“企业生产工伤预防优先”的现场宣传活动,真正树立劳动光荣、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预防相关知识了解与掌握,让工伤预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真正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减少和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作用。
第十二条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预防项目的机构支付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人社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伤预防费按《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人社、安监、卫生等部门应分别对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相互通报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