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5月1日起执行
泰人社发〔2019〕101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现就泰州市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继续阶段性执行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