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合并
多年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保”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其中,人社部管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国家卫生计生委则负责新农合的管理,上述模式导致管理制度条块分割、管理成本高昂。基于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透露,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合并,政策制度争取2015年完成。
根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包括浙江、重庆、山东等多个省份或社保统筹地区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并建立起统一的、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制度并轨后,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份内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现统一的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和信息系统。而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城市案例:山东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合并政策
医疗保险待遇
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采取多档交费筹资的市,可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大病补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范政府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