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医疗保险报销医院

  1、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定点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3、服务协议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