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云南省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5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人员流动性持续增强,在参保缴费阶段,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逐步增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此类参保人员,待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劳动力社会性流动,有利于持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全民参保计划的全面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认真做好各项经办服务,多渠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手段,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在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延长缴费,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五、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六、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基本程序

  (一)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应先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本人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本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书面申请,对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参保人作出说明,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五)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参保缴费信息和划转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参保人。

  七、国家有新的规定,按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