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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18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范围

  (一)全省所有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全省所有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提高18元;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标后,我省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

  (二)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标准。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即每人每月103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区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本地区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各地区要以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契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帮助广大城乡居民准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