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可通过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财政监督等方式,对申报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市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