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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办理规定

  潍公积金〔2019〕6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事项制度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现统一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办理规定

  一、夫妻一方在本地、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方式的选择

  夫妻一方在本地、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本地贷款或异地贷款。

  选择本地贷款的,按照单方缴存认定,配偶在异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计算在内,配偶的月收入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配偶在部队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认定(需提供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选择异地贷款的,按照双方缴存认定,配偶在本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与借款人在异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对配偶在本地的公积金账户金额由系统一次性或持续性自动冻结,冻结账户金额的15倍与贷款金额相等时不再冻结,冻结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借款人的月收入按照本人提供的异地缴存证明及缴存流水明细中载明的申请前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在开户时手工录入;配偶的月收入认定依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由系统自动计算。

  部队现役军人不能作为主借款人在本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到本地商业银行申请(由申请人向其所在部队财务部门咨询应到哪家商业银行办理现役军人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以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套数不再认定。

  三、《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

  申请本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户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提供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受理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借款人或配偶户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公积金缴存地、受理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户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借款人或配偶户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受理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奎文、潍城、高新、寒亭(经济)、坊子、滨海、峡山区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已互联共享,对借款人或配偶的户籍地、缴存地、受理地中存在”三地“重叠或”两地“重叠的提供其中”一地“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五、贷款红冲后,受理窗口不得要求借款人及配偶再次补录相关影像和材料

  由于收款账户存在问题,造成放款失败的,财务人员在公积金信息系统内需进行红冲处理。红冲后,借款人及配偶的原贷款信息、影像资料现可保存,重新返回到受理申请环节,不需要借款人及配偶再次到受理窗口补录影像和材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