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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

  各单位: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93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减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经市中心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1、我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已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同时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2、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的权利人及其配偶,若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子女缴存了公积金,则以其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3、申请人申请时,个人及配偶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抚州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或危旧房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居住层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提取所需资料

  1、申请人若为房屋权利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若配偶一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

  2、申请人若为房屋权利人的子女,需提供子女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户籍关系证明。若子女的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一并提供子女的结婚证和子女配偶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户籍关系证明。

  3、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已抵押的提供抵押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经市住建部门盖章认可的加装电梯框架协议(含电梯建设资金分摊方案)和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三、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且个人账户余额至少保留200元余额。

  四、提取时限、次数

  1、申请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专门的提取业务,同一提取申请人同一套住宅只限提取一次。但同一年度提取申请人办理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仍可办理此项提取业务。

  2、市住建部门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申请加装电梯完成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的,申请人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可在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五、其他规定

  1、同一单元楼栋仅在首位业主申请提取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拍照留底,其他业务申请提取材料齐全合规可即时办结。

  2、各县区人民政府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政策的,各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