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调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的精神,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调整为30%。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界定:
(一)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年11月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三)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二、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年1月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