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政策依据:《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冀劳社〔2007〕74号)

  申报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住院定点医疗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包括专科医院);6、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申报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执业许可证副本;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材料;2、医疗保险科依据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3、医疗保险科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告;4、医疗保险科科长审查,并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名单;5、将拟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主管局长审定批准;6、主管局长批准后,印发批复文件;7、给定点医疗机构发《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及标牌,同时将文件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