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淮安市外来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8〕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8〕145号)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明确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为1830元/月;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16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为16.5元/小时;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为14.5元/小时。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