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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适度限制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佛房金管〔2019〕8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适度限制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通知如下: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纠正错误,将违规提取资金全额退回。从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计起,一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

  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发生转移,其失信信息一并记载转移。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