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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房金管〔2018〕50号

  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现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0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辖区有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以下简称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归还其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账户可用余额指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3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冲还贷采用一次委托、自动抵还的方式。

  第四条冲还贷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信用良好,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委托人同意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从《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内扣划不足部分款项。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即可同时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

  (五)办理按月冲还贷手续时,符合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委托。

  第六条按月冲还贷申请程序、业务受理和申请资料:

  (一)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市业务经办科或各县区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网上按协议约定操作按月冲还贷业务。

  (二)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由贷款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

  (三)申请资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申请审批表》、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七条市中心业务科、各县区管理部在办理贷款时,要告知借款人我市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政策,借款人都应签订《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

  第八条冲还贷的划转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冲还贷划转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本息额。按月冲还贷时,委托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冲还贷金额大于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直接冲还,委托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冲还贷金额小于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扣划公积金冲还后不足部分从《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内扣划不足部分款项,借款人应确保银行还款账户资金充足。

  第九条冲还贷协议一经签订,该笔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前,不得申请办理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冲还贷协议终止的和未签订冲还贷协议的,贷款结清前,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实行内部资金划转用于冲还个人贷款本金。

  第十条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冲还贷协议”:

  (一)发生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含)的;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故被冻结的;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

  (四)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发生其它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冲还贷协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

  冲还贷期间,委托人需要变更其扣款账户,终止冲还贷业务或发生借款人变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等,需申报变更登记。

  (一)所需材料

  1、变更委托扣款账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变更后的本人委托扣款银行卡。

  2、提前终止冲还贷业务: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信息变更、终止申请表》。

  3、委托人信息变更: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信息变更、终止申请表》及其它材料。

  (二)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市中心业务经办科或各县区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冲还贷期间,委托人应审慎关注个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账户状态及贷款还款情况,因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公积金欠缴、账户冻结、银行还款账户不能使用及其他非公积金中心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的,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冲还贷有效期内,委托人姓名、手机号码、婚姻状况、公积金账户、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当月向公积金中心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终止手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委托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终止冲还贷协议,但委托人仍应继续履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前结清或贷款期满结清贷款本息后,委托人与我中心签订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的(第九条所列情形),再次符合按月冲还贷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同首次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