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