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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的通知

  余公积金委字〔202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根据我市统计部门相关数据核算,现就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17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应低于5%。

  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4686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月缴存下限为284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办理流程

  1、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缴存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科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填报《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缴存职工基数调整电子版明细。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下限。缴存时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执行,每个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赣建金〔2019〕11号)要求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存基数核定表》。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