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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柳房金规<2019>2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职工及配偶在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购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在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后,因工作调动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本通知自从2019年9月6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暂停受理其他异地购、建住房及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