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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科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现将为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为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每位职工每次只能出具一份,不得同时为不同中心出具,或重复出具。

  二、如果因故须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职工上次出具该证明时间尚未超过2个月(例如:2月5日出具的证明,截止4月4日有效,4月5日起失效,下同)的,必须收回上次出具的证明原件,由经办人员注明“本证明已经作废”并签章,同时在业务系统中将原记录作废,才能重新出具;上次出具该证明时间已经超过2个月的,可以不再收回原证明,直接为职工重新出具。

  2、在2个月内需要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如果原证明已经丢失,不能收回的,由职工本人签署承诺书后可重新出具。

  三、再次为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后,收回的原证明或承诺书与其他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资料一起装订存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