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怎么交
养老保险个人怎么交?
案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地保障站提出参加城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报《城居保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保障所申报参加城居保。
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时,应填写《参保表》和《待遇领取申请(通知)。
保障站应告知申请参保人在指定受理城居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承担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银行存折》或《储蓄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结算存折》),保障站应确定专人负责到代办银行统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结算存折的开户手续。
本人不愿意集中开户的,申请参保人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代办银行自行办理《结算存折》。
已在指定受理城居保代办银行办理了《结算存折》的参保人,应将《结算存折》账号填写在《参保表》或《待遇领取表》相应栏目中。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三)代办银行《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1-2级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城居保参保人(以下简称特殊参保人),需提供由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保障站负责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保障站也可统一到保障所进行参保人信息录入。特殊参保人信息录入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采用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
第十条区级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完成参保人信息录入的全过程,并及时将保障站上报的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障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居保变更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变更表》)。保障站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保障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直接到保障所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保障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级经办机构。区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报市经办机构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城居保的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的11月至12月,到保障所申报下个自然年度的缴费标准。未申报的,按本人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标准确定。
参保人应于10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结算存折》。对于10月30日前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前一个月,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每月月末,区级经办机根据本月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缴费标准以及截至本月对参保人扣款未成功的缴费明细信息,生成养老保险费收缴明细信息并打印《城居保个人缴费(补缴)明细表》,上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开具委托收款书,在次月初将收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代办银行(委托征收机构)。
委托征收机构根据市经办机构提供的收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的《结算存折》中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委托征收机构在划扣养老保险费后将划扣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同时,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城居保基金收入户。
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根据委托征收机构反馈的划扣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与实际到账金额核对。无误后,将划扣结果信息导入城居保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居保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同时向区级经办机构反馈征缴情况。
区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保障所,保障所告知保障站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区级经办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应提交《城居保资助明细表》(附表六,以下简称《资助明细表》)。保障站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将《资助明细表》报保障所复核后,报区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以转账方式缴纳的,区级经办机构依据《资助明细表》,下达《缴款书》(附件二)交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缴款书》中明确统筹地区城居保基金收入户名及账号和缴款金额。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凭《缴款书》和《资助明细表》,在每年10月底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资助的养老保险费。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计入个人账户,打印《城居保资助汇总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资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区经办机构依据《资助明细表》,下达《缴款书》,通知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将资助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城居保基金收入户。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资助明细信息确认,将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资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缴费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可补交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也可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办理完成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0月30日前向保障所提出补缴申请,可补缴上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到保障站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居保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表》),保障站每月及时将《补缴表》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应对参保人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于当月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经办机构。
区级经办机构复核后,应在当月生成补缴明细,上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开据委托收款书,并将补缴明细信息传递至委托征收机构。委托征收机构划扣后,及时将划扣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根据到账凭证与实际到账金额进行核对,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打印《城居保补缴汇总表》,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委托征收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代扣条件的乡镇,可暂由区级经办机构、保障所会同征收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收缴,并开具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