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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甘肃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抗癌药通过谈判降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引导,积极宣传,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确保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具体见附件,以下统称“17种谈判药品”)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第三部分谈判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

  三、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报销比例报销。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

  四、17种谈判药品继续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23号)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32号)中有关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谈判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医保报销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报销。

  五、17种谈判药品的相关生产企业要在11月18日前完成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挂网调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

  六、17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调整,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8日开始执行。各市州通过金保专网FTP服务器(10.192.129.205)下载17种谈判药品名单并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在11月16日前完成对码工作。省直、金昌、天水、酒泉、甘南、嘉峪关、平凉、武威、甘肃矿区等8个使用省集中“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的地区,由省厅直接更新系统数据,兰州、定西、张掖、临夏、庆阳、白银、陇南7个自建系统和兰州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按通知内容自行更新。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