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保缴费基数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
最新消息: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医保缴费基数申报
据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本人2014年工资总收入(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折算成2015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申报。2014年新增在职人员由单位根据本人当年工资收入和发放月数,计算全年工资总收入,并以此折算成2015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申报。
在职人员申报月缴费基数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月缴费基数11583元)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月缴费基数2317元)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定的本人2014年12月退休费(包括按规定审批的基本退休费和津补贴)作为2015年月缴费基数申报,并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