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台州市关于明确国家通过谈判纳入的17种抗癌药自理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9号)精神,现予明确:

  国家第二批通过谈判纳入的17种抗癌药,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设定3%,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