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规定,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9443元),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6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580元/月;鄠邑区、周至县1480元/月;蓝田县1380元/月。非西安市区域内的缴存单位,参照所在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分别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做好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并按政策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时,单位经办人需持身份证在省中心拷贝本单位6月份缴存基本信息,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公积金纸质版清册”文件包中的《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填制,连同电子格式送省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三)各缴存单位在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时,若缴存基数没有发生变化,可根据6月份正常缴存数据信息转换生成《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和《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四)年度缴存基数核定业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受理,各缴存单位应尽量在7月末前完成基数核定工作。如不能及时完成基数核定工作,将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