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特殊病种门诊有关内容及备案药品范围的通知
台人社办发〔2018〕1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的部分特殊病种门诊有关内容及备案药品范围,进一步作如下明确:
一、特殊病种门诊有关内容
(一)《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6〕159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1、办法的第三部分“特殊病种核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一份,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经核准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持专用证历本就医时应严加保管,指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核查,并在专用证历本上详细记录病情、检查检验情况和治疗意见等。
2、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二项“尿毒症透析治疗”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临床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测报告单(必要条件)。
3、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四项“失代偿期肝硬化”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临床确诊为失代偿期肝硬化(必要条件)。
4、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五项“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临床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必要条件)。
5、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八项“血友病”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临床确诊为血友病(必要条件)。
(二)《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台人社发〔2018〕9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通知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一项“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第(2)点调整为:肺功能测定FEV1/FVC比值降低(<70%),并且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有可逆性气流阻塞)(参考条件);第(4)点调整为:行FeNO>35ppb(参考条件)。
(三)特殊病种门诊部分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将36个国家谈判药品及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符合台州市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的,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如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无该药品,由具有资质的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先以现金方式支付,再凭购药发票、购药清单、就诊病历及化验检查报告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2、选择性免疫抑制剂“依维莫司、来那度胺”纳入“恶性肿瘤”治疗范围。
3、“司维拉姆”纳入“尿毒症透析”治疗范围。
4、“替格瑞洛”纳入“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治疗范围。
二、备案药品范围
以下药品纳入备案管理:替格瑞洛、康柏西普、雷珠单抗、利妥昔单抗、胸腺肽a1、聚肌胞、a-干扰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金黄色葡萄球菌滤液制剂、索马杜林、复泰奥、类克、里葆多、思而赞、科望、修美乐、恩瑞格、恩利、维加特、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凡瑞克、捷恪卫、艾博定、百立泽、速维普、索华迪、注射用雷替曲塞、雅美罗。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