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力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医院、中医、医生“六医”统筹,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病种范围
根据简便验廉、辨证施治、基层适用的原则,遴选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病种,实行门诊按病种支付。
三、业务经办
(一)医疗机构备案。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病种上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中医诊断时,应同时上传附件规定的国际疾病分类编码+中医病证分类编码。
(三)处方上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上传病种主方时,应按附件规定病种所对应的主方内涵中所列的味数上传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克数和帖数。
(四)医保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主方范围内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刷卡结算,单帖费用严格控制在附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内。支付费用低于帖均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付费,等于或高于帖均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帖均医保支付标准支付。主方外加味中药配方颗粒允许另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门诊使用传统中药饮片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审核管理要求。医保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中医按病种支付业务事前、事中不作控制,事后对上传的疾病诊断、主方内涵及帖均费用等进行审核和稽查,如发现未按照浙人社发〔2018〕7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处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2〕226号)规定,坚持辩证论治,确保病证相符,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