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广大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需求,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阶段性或突发性不足,保证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运行,更好地为全市缴存职工服务,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省住建厅等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受托银行。
第二章融资方式
第三条在住房公积金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贷款、支取业务等需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融资:
(一)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短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定期存单质押),期限一般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到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资产证券化:在金融证券市场上通过抵押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如打包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行融资证券进行融资。
(三)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按照中心审批确定的贷款额度和利率,银行向职工发放商业贷款,并由中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待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中心根据需要将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存量贷款批量转移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将相对应的资金支付给中心,由中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待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由上级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融资方式。
第三章融资业务管理
第四条当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存量资金低于预期5个月使用量,或需提前支取未到期中长期存款使收益明显受损的情况下,中心可采取以上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第五条中心在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开展融资业务。
第六条中心应根据融资成本、资金需求期限、中长期融资计划、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融资方式,并对每一笔融资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中心仅与通过公开招标且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开展业务。
第八条受托银行在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中心最优惠利率和最低费用。
第九条中心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倾斜选择提供合规、融资成本低、资金到位速度快的受托银行。同等条件下,倾斜选择承办业务量大的银行。各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将纳入中心对受托银行的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条中心应密切监控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在融资期内,资金归集、使用与融资的财务平衡。如果出现高风险的资金缺口,中心应通过调整信贷、提取政策保证资金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利差或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本中支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