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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2016公积金提取新政:支付物业费、新建住房装修可提取

  一、开展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

  提取条件:我市缴存职工,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在间隔12个月以上可申请办理支付物业费提取,只限提取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缴费时段内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总和,参照我市物业管理部门普通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办理审核,每户每月提取上限不超过200元。

  提取要件:(1)房屋所有权证(若非本人名下所有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提取相应缴费时段物业费缴纳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度(含)以后支付物业费票据〕;(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开展支付新建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提取条件:我市缴存职工,装修新建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5年以内),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额度:支付新建普通商品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只适用于提取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基础装修,提取标准按照500元∕㎡(建筑面积)办理审核,建筑面积上限为144㎡,不足144㎡按实际面积计算,一户只限办理装修提取一次。

  提取要件:(1)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1年以内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建材发票(承包装修提供)或房屋装修明细清单及主要建材发票(自主装修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要件以2015年7月15日为受理审核基准日期。

  三、延长购房提取年限

  凡我市正常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二手住房、房改房等自住住房时办理提取的,所需提取凭证有效期由原来的1年以内调整为5年以内,有效期内可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要件:申请人除提供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为准,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日期为准,提供加盖县、市(区)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专用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二手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以《产权界定卡》发证日期为准,提供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界定卡》、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要件以2015年4月17日为受理审核基准日期。

  提取额度:(1)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付款发票金额;(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本套住房补缴房款差价票据金额;(3)购买二手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与计税核定价格两者的最低值;(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付款票据金额。

  受理审核基准日期之前符合提取条件的,本通知印发后首次提取不超过可提取额的50%,在合同有效期内间隔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

  四、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提取,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骗提套取处罚

  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发票或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凡涉及购房、装修及物业费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同时符合购房和装修提取的,1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三)中心将根据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对相关业务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新增提取业务政策由中心负责解释。

  (六)其他未尽事项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