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北京市2016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二、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三、认定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六)本市在每一批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中提出的其他认定条件。

  五、办理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地点

  医疗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七、办理时间

  在每批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