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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非常住人口,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及各管理部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登记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最近6个月银行流水记录;

  (五)《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五条经审核予以办理缴存登记的,持《登记申请表》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缴存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每月20日至25日由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划转至公积金专户。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中心将在欠缴、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缴存人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营业窗口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十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提取使用

  第十二条符合《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1号)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支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本市区户口在停缴2年以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本市区以外户口(含县区)停缴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3号)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出租车行业缴存人员自行并入本办法执行,《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