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人民政府责任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向市上解,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留存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各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确保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2〕36号文规定,逐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