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申请不交社保,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那么,公司和员工约定放弃缴纳社保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呢?
现实案例
姜某于2015年12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16年6月16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姜某到医院就医花费的医疗费全为自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为852元。
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医疗费。服务公司则辩称入职时是姜某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姜某社保、医保情况说明》(简称“说明”)为证。
法院认为,虽然“说明”中载明“姜某由于个人原因不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但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姜某签署该情况说明、不要求其缴纳而免除,遂判决公司支付姜某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852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解析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即便劳动者申请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义务。本案中,服务公司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姜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相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